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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企业法人代表是失信人吗,企业法人 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果是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可以注册公司担任股东。并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快到偿还期还没有清偿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外,因为贪污贿赂等判刑,执行期满之后还没有超过五年的,也不可以当法人。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法人不等于法定代表人,法人是公司。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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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如下: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的内容如下: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三、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方面将受到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价的出行方式,甚至会被限制出国。

2、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己在经营生意,非单位员工的话,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用于办公。

总而言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等的情形会被人等为是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1、法律分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公司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面临一系列不利后果: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法院应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上述规定只提到了公司,并不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非也!

2、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会有负面影响。

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公司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请或自行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实施上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行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除此之外,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委于2014年3月20日印发的《“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法人代表也是失信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被纳入失信人会影响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但是与法定代表人无关,法定代表人不是失信人。

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司法解释可能仅适用于法人单位,而那些企业性质的非法人单位,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当这些非法人企业成为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时,其负责人是会被需要纳入失信人名单中的。法律依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16.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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