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强制执行超过两年,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1、申请执行:申请人首先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书应包括要求执行的文书、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
2、确认执行案件: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对申请进行立案审理,并发出执行通知书;
3、查找财产:执行通知书发出后,执行法官会着手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以便进行强制执行;
4、执行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执行法官会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执行方案,并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包括查封、冻结等;
5、结案:当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如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债务,则执行法官将依法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直至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只有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并经过法院依法裁定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强制执行超过两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此时的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此期限,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然而,终结执行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债权。
2、债权人应首先向法院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的困难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但债权人仍可以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3、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此时,债权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会裁定恢复执行。
4、三、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将面临诸多限制,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这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还可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如申请执行异议、申请参与分配等。这些方法的具体操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7、强制执行超过两年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但债权人仍可以通过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实现债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债权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不可以恢复,但是可以再立案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2、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
3、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以上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1、如果当事人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且未采取相关补救措施的,则一般一年后才能解冻。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以内。但是如果当事人依法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前履行其义务的,则可以申请提前解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3、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5、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6、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7、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